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緝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緝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緝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肇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內容」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結果」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原判決應更正處」,有關【附表一編號2關於減刑後之刑期】記載,顯係誤寫,而上開錯誤均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原判決應更正處│原記載內容│更正結果│├──┼────────────┼─────────┼─────────┤│1│原判決【附表一】編號2「│「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宣告刑、減刑之刑及沒收欄│」│」│││」第4行(原判決第12頁)│││└──┴────────────┴─────────┴─────────┘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