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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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會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81號原告 蔡珠螢 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典 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606,0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嗣於民國108年6月17日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1,686,05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686,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16,439元,應再補繳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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