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7號聲請人甲○○
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7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麗緻國際股份有限公│94年9月5日│200,000,000元│TH一00八一一││││司、 陳淑方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