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蔡建興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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