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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