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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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7號聲請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相對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內所陳稱:財產總額為新臺幣59,375,80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4,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