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05號債務人甲○○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書記官楊宗倫附件:
(一)聲請人稱現任職於日正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自民國97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含各類津貼、獎金、加班費)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如提出影印本,務使數據清晰可辨,並請於影本左側酌留裝訂空間。
(二)聲請人稱需扶養父親 陳石柱 ,請釋明並提出:⒈陳石柱有無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
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請聲請人據實說明切勿隱匿,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
⒉聲請人排行為三男,其他兄弟姐妹對父親所負之扶養責任內容,並提出其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聲請人再向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新銀行--申請「個別協商之一致性方案」,並將協商結論(即協商後應繳協商總金額)呈報法院以供審酌更生要件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