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79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與編號二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其減刑後之刑期固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仍不得易科罰金,故就各該罪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予敘明;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宣告強制工作,依上開減刑條例第15條規定不適用該條例,亦即無減輕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攜帶兇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犯罪日期│自92年2月7日上午起至│自92年5月16日起至93│││92年10月8日下午止│年7月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2年度偵緝字│臺北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728號、92年度毒偵│23236號及併辦92年度│││字第3718號、92年度│偵字第21598號、93年│││毒偵字第3719號│度偵字第2241號、第││││16468號、第2865號、││││93年度他字第6736號、││││第368號、94年度偵字││││第2888號、士林地檢93││││年度偵字第9630號、第││││9261號、第8569號、第││││526號、板橋地檢93年││││度偵字第18347號、第││││15166號、第11731號││││、第15165號│├───┬────┼──────────┼──────────┤││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3年度訴字第221號│93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3年9月16日│94年5月10日│├───┼────┼──────────┼──────────┤││法院│板橋地院│臺灣高院││├────┼──────────┼──────────┤│確定│案號│93年度訴字第221號│93年度上易字第1723號││判決├────┼──────────┼──────────┤││判決│93年10月25日│94年5月10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條第1項│款│├────────┼──────────┼──────────┤│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減刑│├────────┼──────────┼──────────┤│減刑後之刑期期間│有期徒刑5月│(不予減刑)│├────────┼──────────┴──────────┤│備註│此二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聲字第80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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