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3號上訴人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被上訴人樹香建設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建字第73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柒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捌仟零玖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書記官張美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