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1號(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9月間某日起至95年1月13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4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0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