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鍾治漢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二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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