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竹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竹簡調字第15號聲請人 鍾蔚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道芬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坐落門牌號碼新竹市○○街○○○巷○○弄○○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檢附其最新年度房屋稅籍資料。
二、提出相對人王道芬、 夏巧瑄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且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補正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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