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7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廣賢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
41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109年1月20日下午4時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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