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178號原告 蔡秀園 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蕭守厚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記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3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