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附民字第21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上易字第15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張智雄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