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727號債權人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裕福 債務人 傅慶華
陳寶釧 傅淑真
一、上列債務人傅慶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七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零八計算利息,逾期利息部分則改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零八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寶釧、傅淑真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