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鴻鈞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壹仟柒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