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朱昱昭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麗瑛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6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