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朱昱昭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麗瑛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39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雄救字第6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
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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