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8號原告洪誠被告 段清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曹惠玲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