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44號上訴人 高文典 被上訴人 李倫淑
蔡青峰 蔡青蓉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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