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405號原告 徐朝柱 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間交付贈與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位中關於原告「 徐朝桂 」之記載,應更正為「徐朝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