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970號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丘泓 上聲請人肽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已指明「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及「科技部」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請具狀到院釋明聲請人為何仍持有票據權利。(台端於103年12月8日所陳報之補正狀,僅檢附支票存款戶對帳單,並未能釋明為何既已指明受款人,而仍持有票據權利,請具狀補陳到院)。
二、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改聲請人為受款人即「嘉藥學校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及「科技部」,並至付款銀行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且票據權利若屬不同權利人則應另案聲請之)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