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訴人即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9年度訴字第1227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