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4號
107年度易字第26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匯寬選任辯護人楊惠琪律師被告張國權
林祺龍 柯鳴駒 孔致德 莊文淵 徐聖傑 陳蔡榮 蕭清章 張萬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329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認尚有應行調查事項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