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瑭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8,066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