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13號原告鈺仁鋁業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02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92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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