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慧容 上列聲請人與 黃代勳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簽名或蓋章。
三、請提出催告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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