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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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軒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