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付信託財產利益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駱瑞蓮
駱張吉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被告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信託財產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77,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鄧筱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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