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羅麗華 被告 許博瑋 上列被告許博瑋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06號),經原告羅麗華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藍海凝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