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5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5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營偵字第8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立共同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台肆拾伍台(「 孫悟空 」、「金蘋果」各貳台、「幸運門地主」、「大龍王」、「大象王」、「賽馬雙人座」各壹台、「滿貫大亨」、「中華迷13」各參台、「皇冠金鐘」柒台、「海洋雙星」貳拾肆台,內含IC板伍拾參片)、帳冊壹本、電腦主機及印表機各貳台、現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之。
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現金新台幣貳佰元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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