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人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人富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26萬元(人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02萬元(人富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3,474元(人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11,098元(人富公寓大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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