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建物登記請求權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高瑞錚 律師
陳在源 律師 張梅音 律師被上訴人乙○○
號被告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建物登記請求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蓓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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