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燕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燕謄所犯如附件附表所列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更正下列事項外,其餘詳如附件所載:㈠附件附表編號1之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㈡附件附表編號3之編號欄應更正為編號「2」;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一級毒品」。
㈢附件附表編號空白之編號欄應增補為編號「3」;罪名欄應更正為「施用第二級毒品」。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