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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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69號聲請人即繼承人 林宜萱 法定代理人 林恒妤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志明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鄰○○00○0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2月12日死亡,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林志明之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簡雅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繼 字第 69 號裁定(106.03.06)【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家聲 字第 71 號(111.06.21)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聲 字第 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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