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抗告人 蔡美珠 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22日100年度事聲字第111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