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51號異議人 林益增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 劉浩暎 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518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519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定有明文。又異議之性質與抗告類似,異議不合法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1項規定,司法事務官得逕以裁定駁回。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23日就異議人與相對人劉浩暎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04年9月25日送達於異議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是上開裁定業於
104年10月7日確定。惟異議人遲至104年10月15日始提出異議,已逾異議期間,其異議為不合法,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曾宜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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