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942號上訴人乙○○
甲○○丁○○上列當事人與丙○○等間因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99,99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備法定關係之人為訴訟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邱瑞祥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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