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民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9年民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民救字第1號聲請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間因本院99年民救第1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3月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書記官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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