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投刑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25號選任辯護人蔡順居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駭速快手」等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係如附表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均仍於著作權存續期間內,非經如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或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可預見其將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檔案置於網路空間供人下載,將使眾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重製之人,得藉以非法下載上開著作,而侵害前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反覆重製、公開傳輸上開著作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前開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民國97年11月8日13時25分許起,在南投縣○○鎮○○路567之30號租屋處,反覆、密接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自「維克斯討論區」(網址:http://www.wahas.com/index.php)之某不詳硬碟空間中,接續下載如附表所示影音著作檔案而重製於自己電腦主機後,再將上開檔案上傳儲存至其在「GOGO
BOX網站」所申請「a000731」帳號之網路硬碟空間(網址:http://gogogbox.com.tw/a000731),並在上開討論區之「GB電影下載區」中,以「a000731」帳號,張貼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檔案之連結點,供登入上揭網站及討論區之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GOGOBOX網站」方式,下載重製上揭視聽著作,擅自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如附表所示著作權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嗣為警循線於97年12月
15日查獲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乙○○於本院具狀自白犯罪,核與下列證據相符而可採。
㈡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告訴人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等提出之著作權證明文件影本
、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之鑑識報告、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核。
㈣並有博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11月19日弘字第09700172號
函、中華電信寬頻網路有限公司申請人資料、GOGOBOX網站之網頁資料、維克斯討論區之網頁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所謂「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
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又「公開傳輸」則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規定參照。被告乙○○利用網路寬頻服務將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下載儲存於其所有之電腦主機硬碟內,以此方法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視聽著作,再利用超連結使公眾得以網路下載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而公開傳輸之,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
㈡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自97年11月8日13時25分許起,至同年12月15日10時47分許為警查獲時止,數次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行為,除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外,該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本身亦具有反覆、延續性之特徵,從而本案被告縱有多次重製、公開傳輸之舉措,仍應分別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
㈢又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將未獲授權之影音檔案下載重製
至電腦再上傳至其申請之網站空間後,使不特定人得以自行下載傳輸而重製於其等電腦硬碟或記憶體之內,則被告所為重製及公開傳輸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且其於重製後,他人得不斷公開傳輸,是該公開傳輸之犯罪結果更甚於其重製犯行,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㈣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附卷可憑,素行尚佳;其侵害他人享有之智慧財產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侵害他人視聽著作之數量計電影10部,惟衡其並未因此獲利、犯行時間非長,暨犯後於本院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又其雖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然參酌告訴代理人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法務甲○○表示該基金會代行提出告訴之案件,基於告訴人的授權,都是不談和解的等語明確,有本院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自難認係被告無和解意願,及其犯罪之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㈤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年輕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雖未能與告訴人和解,惟此係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向來政策所致,已如上述,本院認被告經此次刑事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並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台幣3萬元,以修復被告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使被告能戒慎行為預防再犯。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視聽著作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檔案數量│├──┼──────┼──────────┼────┤│1│駭速快手│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2│├──┼──────┼──────────┼────┤│2│黑暗騎士│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2│├──┼──────┼──────────┼────┤│3│絕命尬車│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1││││責任合夥││├──┼──────┼──────────┼────┤│4│地獄怪客2│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1││││責任合夥││├──┼──────┼──────────┼────┤│5│神鬼傳奇3│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1││││責任合夥││├──┼──────┼──────────┼────┤│6│全民超人│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1││││有限公司││├──┼──────┼──────────┼────┤│7│新郎不是我│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1││││有限公司││├──┼──────┼──────────┼────┤│8│特勤沙龍│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1││││有限公司││├──┼──────┼──────────┼────┤│9│3D地心冒險│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1││││公司││├──┼──────┼──────────┼────┤│10│開麥拉驚魂│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1││││限公司││└──┴──────┴──────────┴────┘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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