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78號聲請人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各於民國95年10月28日、同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蔡麗梅華南商業銀行建成│2,822,194元│95年4月15日│PC0000000│6││││分行│││││├──┼─────────┼────────┼─────────┼───────────┼────────┼────────────┤│002│蔡麗梅│華南商業銀行建成│2,608,898元│95年5月15日│PC0000000│7││││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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