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聲請人甲○○
樓之1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當事人__間請求聲請救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__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__。
二、__。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新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3日
書記官吳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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