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3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賴秋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玖佰伍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237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秋香│自民國95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19.68%│││45953││月10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秋香│自民國95年6│至民國95年8│年息1.968%│││45953││月15日起│月1日止││││元││││││││├──────┼──────┼───────┤││││自民國95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3.936%│││││月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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