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7號原告 吳沁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泰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為新臺幣(下同)715,500元(計算式:修繕費用115,500元+溢領價金600,000元=71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慈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