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88號原告 吳秀女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被告 蔡瑞蘭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635,400元(原告主張買受系爭土地之價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