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11號原告 施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雍仁 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坐落彰化縣○○鄉○○段000○號(門牌號碼:
彰化縣○○鄉○○路○段00號)之房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並請原告補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建物建號517號建物第一類謄本全部(均勿遮掩)、該建物照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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