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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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瑋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8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瑋倫因詐欺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61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新臺幣(下同)1800元(彰化地檢署109年扣保字第15號),係屬被告所有且係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6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9年8月26日確定,於110年8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而扣案之1800元,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一情,業經被告供承在卷,並有彰化地檢署扣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及被告自動繳回犯罪所得應行注意事項通知書附卷足稽。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楊雅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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