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陳正儒 被告 林毅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1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