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75號聲請人 蔡章永 上列聲請人蔡章永因與相對人 陳建旭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章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10張(票號:TH364356、TH364357、TH364358、TH364359、TH364360、TH364361、TH364362、TH364363、TH364364、TH364365)之提示日。
二、請釋明所欲請求之利息。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