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黃新富因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受刑人黃新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7月│││││共4次│├────────┼─────────┼────────┼────────┤│犯罪日期│100.10.20│100.11.01│100年8月底│││││-100.09.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毒│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573號│毒偵字第3890號│偵字第2419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101年度易字第526│101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537號││審├──────┼─────────┼────────┼────────┤││判決日期│101.02.03│101.03.09│101.05.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101年度易字第526│101年度上訴字第││決││號│號│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3.26│101.03.09│101.06.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字第4197號│執字第4145號(編│執字第7317號││││號1-2定刑5月;101│││││執更2061執行中)││└────────┴─────────┴────────┴────────┘
受刑人黃新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7月│││共9次│││├────────┼─────────┼────────┼────────┤│犯罪日期│100.08.21-100.11.│100.08.18、19日│100.08.22│││01│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字第24198號│偵字第24198號│偵字第2419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37│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實││號│537號│537號││審├──────┼─────────┼────────┼────────┤││判決日期│101.05.31│101.05.31│101.05.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37│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上訴字第││決││號│537號│5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6.15│101.06.15│101.06.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字第7317號│執字第7317號│執字第7317號(編│││││號3-6定刑7年6月;│││││執行中│└────────┴─────────┴────────┴────────┘